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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何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79号申请人王洪波。被执行人何世友。申请执行人王洪波与被执行人何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洪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波与被执行人何世友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本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执行费50元,共计9244元,以上金额未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