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取同案人黄某某上报“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四脚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取同案人黄某某上报“六合彩”赌资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策划后,由同案人黄某某向周围不特定的人员收取押注的赌资和号码后向被告人李某某上报,将赌资通过同案人黄某某卡号6228480693204403713的农业银行卡汇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甲的6228450690015504610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某向同案人黄某某支付所上报赌资的8%作为报酬。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同案人黄某某上报“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四脚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侯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年底,其与街坊邻居玩“六合彩”,听说李某某接收“六合彩”押注,便与李某某约定,由其向周围的街坊邻居收取押注的赌资和号码后向李某某上报,其抽取赌资的8%作为报酬。其将赌资通过其卡号6228480693204403713的农业银行卡汇至李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甲的6228450690015504610农业银行卡内。其每期“六合彩”收集赌资约三四千元,共向李某某上报了约90期“六合彩”押注的事实;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名下的6228450690015504610农业银行卡自2013年3月份起便由妻子李某某使用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互相辨认的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搜查同案人黄某某住所及扣押账本的情况;5.现场照片,证明同案人黄某某指认现场及被扣押物品的情况;6.同案人黄某某、证人黄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的赌资往来情况;7.香港“六合彩”开奖记录结果,证明“六合彩”的开奖情况;8.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0.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交罚金,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炳辉代理审判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刘诗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