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乐燕未与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燕未,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乐燕未。被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乐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4)第3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燕未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5)舟普执民字第5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