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儿(现已出嫁),××××年××月生育一子,现年22岁。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较差,于2008年4月份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石湖乡黄塘村,并生活在一起。2013年3月14日办理复婚手续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于2013年10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致使夫妻分居达二年。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均分割。被告胡某在庭审中辩称: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同意离婚。家里的财产都给我。另外要给我现金50万元我就同意离婚,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过错在他。经审理查明:1989年冬天,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90年农历七月生女儿张某一,1993年农历八月生儿子张某二。2008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3年3月14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诉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诉求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相处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虽在2008年3月协议离婚,但又在子女成年后办理复婚登记,说明双方均是在慎重考虑后才办理复婚登记,应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五年之久,虽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现象,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共同化解家庭矛盾。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各自多检点自我,改正缺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张某此次起诉离婚,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