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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过)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过)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清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