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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传新与新泰市旭日金银花种植中心、曹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新,新泰市旭日金银花种植中心,曹晶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刘传新,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旭日金银花种植中心,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苏家庄村,业主吕衍永,男,1974年12月1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曹晶,女,1971年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新与被告新泰市旭日金银花种植中心、曹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