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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刘××。被告孟一×。原告刘××与被告孟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孟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孟二×。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沟通困难,且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近四年来,家庭生活主要靠原告在外辛苦工作和父母贴补维持,被告非但不理解,反而吵闹不断直至冷战。双方自2012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和2014年5月26日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之久,原告又自2013年9月至今已两次起诉离婚,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孟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孟一×辩称,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情况属实,被告也做过和好表示,但未能与原告和好。2012年春天,原告将其个人衣物带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现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孟二×。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春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孟二×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和2014年5月26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被告为肢体二级残疾人。被告当庭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二×可以随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且希望孟二×每周可以随被告住几天。2015年4月8日,原告接受本院调查时表示如果婚生子随其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身体残疾,原告可以自行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出生证明、(2013)辰民初字第3494号和(2014)辰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维护好夫妻感情,自2012年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连续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双方并未和好,本次诉讼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孟二×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婚生子孟二×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习惯,考虑被告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且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被告父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孟二×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关于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与被告孟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二、婚生子孟二×随原告刘××共同生活,原告刘××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三、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