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邹荣章与陈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邹某章,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街道。被告陈某文,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街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全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