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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秀君与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君,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1240号原告马秀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渡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204室)。法定代表人谢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山,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君诉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马秀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人民陪审员 齐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