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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为荣、伍春梅与伍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为荣,伍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袁为荣。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春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陆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为荣诉被告伍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为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春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为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为荣撤回对被告伍春梅的起诉。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