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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丙、一某,现均已成年。从2008年开始,被告与别人同居生活,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丙、一某,现均已成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陈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一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相信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从家庭关系和谐角度考虑,是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