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0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华。委托代理人张华翰。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鸿。申请执行人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54193.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590000元,尚有人民币1664193.47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在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且申请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8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