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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东益贪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东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二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东益,原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1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覃长山,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东益犯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环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覃东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被告人覃东益贪污所得赃款14500元,已暂扣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诈骗所得款47907元,已暂扣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广西九万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责令被告人覃东益赔偿广西九万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济损失34999.6元。被告人覃东益不服,以其只是代领久坤屯的公益林补偿金,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其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贪污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璐宁、代理检察员刘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覃东益及其辩护人覃长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覃东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环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治宏审 判 员  甘耐芬代理审判员  吴大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薇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