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程绍仙、周迎光与芮世明、王文付、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仙,周迎光,芮世明,王文付,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程绍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周迎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世明,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付,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刘明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国梁,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仙、周迎光与被告芮世明、王文付、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仙、周迎光撤回对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