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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2-80梁永与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蓬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梁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求执行(2010)蓬登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807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74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13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梁永与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