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2-80梁永与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蓬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梁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求执行(2010)蓬登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807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74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13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梁永与孙庆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