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周建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古亭。被告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法定代表人徐汉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朱海平。委托代理人嵇大勇。原告周建华要求被告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