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桂玉与王冰心、王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桂玉,王冰心,王晓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号原告项桂玉,女,住涞源县。被告王冰心,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晓芳,女,住址同上。原告项桂玉与被告王冰心、王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涞民保字第5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登记在王晓芳名下、王冰心驾驶的比亚迪牌冀F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王某某所有的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王晓芳名下、王冰心驾驶的比亚迪牌冀FXX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王某某所有的住宅楼一处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