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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桂玉与王冰心、王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桂玉,王冰心,王晓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号原告项桂玉,女,住涞源县。被告王冰心,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晓芳,女,住址同上。原告项桂玉与被告王冰心、王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涞民保字第5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登记在王晓芳名下、王冰心驾驶的比亚迪牌冀F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王某某所有的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王晓芳名下、王冰心驾驶的比亚迪牌冀FXX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王某某所有的住宅楼一处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