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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洪林、周桂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周桂艳,张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国荣,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洪林,校长。被执行人:周桂艳,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林,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洪林、周桂艳买卖合同一案中,因现已将涉案车辆进行评估,未出评估结果,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