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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谭枝芳与宋振花、张连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枝芳,宋振花,张连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120号原告谭枝芳,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宝,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振花,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连峰,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玉青,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枝芳与被告宋振花、张连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因原告谭枝芳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三个月,缓缴到期后,原告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5815元,但未交纳,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通知原告谭枝芳交纳案件受理费5815元,原告谭枝芳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8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庆会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