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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宝玉与吴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玉,吴永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何宝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65。被告吴永远,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埔。公民身份号码:×××205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玉诉吴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玉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永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宝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永远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何宝玉负担。审 判 长  许祝华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敏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