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玲与刘东林、孙克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玲,刘东林,孙克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董玲。被告刘东林。被告孙克苗。原告董玲与被告刘东林、孙克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林、孙克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玲诉称,2013年3月28日、11月6日、2014年2月11日,被告刘东林以做工程缺钱为由向其借款38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东林一直拖欠未还。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3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东林、孙克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刘东林向原告借款14万元,双方对还款期限、利息没有约定。同年11月6日,被告刘东林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2月11日,被告刘东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刘东林先后出具三张借条。嗣后,被告刘东林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余款39万元(原告诉讼请求计算有误)和利息拖欠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拖欠未还,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1990年11月29日刘东林与孙克苗登记结婚;2014年5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东林向原告董玲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东林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董玲要求被告刘东林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利息也低于约定利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借款发生时,被告刘东林和孙克苗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克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东林、孙克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东林、孙克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玲支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洪卫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 殷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