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陈礼,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四川省乐至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浙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礼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礼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