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田××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田××,农民。被告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4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田××负担100元。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