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自流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温梦婷申请执行姜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梦婷,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自流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温梦婷,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姜建,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自流民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姜建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后再查封,因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姜建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