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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屈增超、屈洋杰与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李建良、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增超,屈洋杰,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李建良,钱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369号原告屈增超,男,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原告屈洋杰,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建良,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钱丽君,女,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增超、屈洋杰与被告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李建良、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增超、屈洋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经二路中段南侧的灵国用【20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201408**号(君奇产业)2幢1层门卫房,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201408**号(君奇产业)1幢1层车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增超、屈洋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灵宝君奇产业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经二路中段南侧的灵国用【20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201408**号(君奇产业)2幢1层门卫房,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201408**号(君奇产业)1幢1层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