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艺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庆,吴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庆���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艺新,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加庆和被执行人吴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艺新的银行存款112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