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士金与被告张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226号原告高士金。被告张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金与被告张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士金正在手术治疗中,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万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书 记 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