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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自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王凯诉甘大双承担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自诉初字第00002号王凯,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王凯的刑事自诉状以“甘大双”为被告,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人甘大双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大双构成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需进一步补充相关直接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但自诉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高农文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