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三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三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耀,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三耀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