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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瞿春雷诉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王棋社区承揽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春雷,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德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瞿春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德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凤齐。系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德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永福,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瞿春雷与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德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春雷、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凤齐、被告徐德云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春雷诉称,2013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徐德云口头承包了玉溪市红塔区本城街道办事处王棋社区幼臣广场长廊彩画工程,约定全部综合价为每平方米210元,其中包含税收及脚手架费用,原告即按照规划进行施工。2014年1月20日经工地承包人白金红、财务负责人周长福结算,合计工程款92896.3元。在此期间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扣除税收5573.77元,尚欠工程款77322.53元,2014年1月20日作为居委会主任的被告徐德云出具给原告一份说明,承诺2014年9月3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如不付款,由其个人双倍支付,但承诺期限过后,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仍未付款,被告徐德云也没有履行连带支付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77322.53元,并支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2700元(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辩称,原告为社区所做的工程,是认可的,但付工程款要有审计结果才能付款。对资金占用费没有异议,具体数字以审计结果为基数来算。该工程即没有审计,资金也没有拨到位,被告徐德云是王棋社区主任,工程款要通过财政拨款,因为没有审计,原告主张的金额也没有得到王棋社区认可,要等审计后按实际金额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2014年1月20日王棋社区幼臣广场长廊彩画工程方量清单,证明工程经过工程承包人白金红、周长福结算,合计工程款92896.3元;三、2014年1月20日徐德云出具给原告的说明一份,证明徐德云自愿承诺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现场资料,证明彩绘工程是原告所做,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以上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一、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二被告认为白金红、周长福并不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工程款须经过审计才能确认,故不予确认。本院认为,白金红、周长福虽不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算时被告徐德云及居委会是清楚的,对该证据及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对王棋社区幼臣广场长廊彩画工程的彩画,并交付居委会使用,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对原告要求居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居委会在承诺付款时间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德云出具给原告的说明,自愿承诺2014年9月30日不付款,由其个人双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徐德云的行为,属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连带支付原告瞿春雷的工程款77322.53元,并支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2700元(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