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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琼瑶与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琼瑶,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02号原告:胡琼瑶,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法定代表人:张永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静,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原告胡琼瑶与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琼瑶、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琼瑶诉称,2014年2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担任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150元,转正后工资为6150元。自2014年7月起,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7月工资4150元、8月工资615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8月的工资共计10300元。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琼瑶2014年7月、8月的工资共计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