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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殷朋林与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朋林,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殷朋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夏鲁超(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南段。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合(特别授权),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根安(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朋林与被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朋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朋林在诉讼期间,基于自己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朋林负担。审判员  朱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