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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金辉与杨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金辉。被告杨鸿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辉诉被告杨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辉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辉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