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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熊燕、凌珑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余正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启帆,熊燕,凌珑,龙熊,余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7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启帆,学生。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燕,绰号“燕子”。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凌珑,绰号“珑珑”。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熊。2014年7月9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正。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燕、凌珑、熊启帆、龙熊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余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启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启帆以原判正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熊启帆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启帆撤回上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