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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学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朱学思,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白彦波。委托代理人肖洪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学思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