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锁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琴与被告南京振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琴,南京振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李秀琴。委托代理人师欢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被告南京振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南京振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琴与被告南京振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约定在履行《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双方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故双方应通过申请仲裁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琴的起诉。本案无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6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佳见习书记员  李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