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刚玉因与被申请人刘军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刚玉,刘军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刚玉,男,生于1952年12月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南坝村*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军明,男,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个体医生,住西乡县城关镇城北社区。再审申请人赵刚玉因与被申请人刘军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再一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乡县法院提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汉中立民他字第00013号指定管辖函指定本案由镇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调取审阅了原审卷宗材料,数次询问当事人,并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进行公开听证,特邀镇村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在送达召开听证会传票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刚玉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会,并拒绝签收文书,经合议庭成员及邀请的村干部反复劝说,仍表示拒绝参加听证会,并当场撕毁听证会传票。在听证会召开前,合议庭又电话联系了赵刚玉,要求其参加听证会,电话中赵刚玉仍然表示不参加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经合法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军明到场参加了听证,申请人赵刚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视为缺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刚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是刘军明割断了他右小腿上动脉血管,请求撤销他与刘军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所有判决,判令刘军明接通其右小腿上的动脉血管,并赔偿损失。刘军明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刚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没有再审的必要,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刚玉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再一字第0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再审请求才能成立。申请再审人赵刚玉未就其再审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赵刚玉明确表示不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右小腿动脉血管是否断裂的医学诊断。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赵刚玉申请再审的请求无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再审人赵刚玉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再一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刚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萧审 判 员 王运清审 判 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