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文巧与天津万和德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天津某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54号原告宋某某,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天津某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