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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姚某,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