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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汉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22-1号被执行人王汉兵,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汉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汉兵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