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汉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22-1号被执行人王汉兵,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汉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汉兵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