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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子女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