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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志发与吕君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发,吕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发,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钦彬,福建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君祥,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发与被执行人吕君祥因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鲤民初字第5014号]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XX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