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敬斗与曹允成、周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斗,曹允成,周传英,王萍,曹然,佳明,王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刘敬斗,居民。被告曹允成,居民。被告周传英,居民。被告王萍,居民。被告曹然,居民。被告佳明,居民。被告王国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斗与被告曹允成、周传英、王萍、曹然、佳明、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斗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敬斗负担。审 判 长 翟继武人民陪审员 郭相忠人民陪审员 孙士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