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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敬斗与曹允成、周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斗,曹允成,周传英,王萍,曹然,佳明,王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刘敬斗,居民。被告曹允成,居民。被告周传英,居民。被告王萍,居民。被告曹然,居民。被告佳明,居民。被告王国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斗与被告曹允成、周传英、王萍、曹然、佳明、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斗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敬斗负担。审 判 长  翟继武人民陪审员  郭相忠人民陪审员  孙士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