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汤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