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汤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