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肖金平、杨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平,杨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金平,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2015年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杨胜,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金平、杨胜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金平、杨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肖金平、杨胜共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次日凌晨1时30分许,二人进入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钻石年代”小区楼下的“优客家”便利店内,先挑选了饮料、香烟等物品。在收银台准备付款时,杨胜左手抓住收银员黎某胸前衣服,右手持刀进行威胁,控制住黎某(在此过程中,黎某手指被到划伤),肖金平则进入收银台内,拿走现金1200余元等物品。得手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所抢1200元,二人分赃后,挥霍殆尽。2015年1月30日,肖金平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一网吧内被抓获。2015年3月11日,杨胜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杨胜的家属代其退出所抢赃款1200元,后发还被抢“优客家”便利店。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金平、杨胜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被告人肖金平、杨胜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金平、杨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现金12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地位、作用大小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胜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杨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桂永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