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德兴与福建省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兴,福建省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兴,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临江镇新街村马安岭下205国道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4906495-4。法定代表人管连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现有财产变现处置困难需要较长时间,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