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俞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俞某。被告刘某甲。原告俞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原告俞某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昆张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自2014年6月24日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由原告俞某日常使用的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副,现在被告刘某甲处转让昆山市张浦镇心泊家苑X号楼XXXX室所得的售房款43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目前由原告俞某日常使用的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副归原告俞某所有,分别按照价值10000元、价值1000元予以分割,由原告俞某支付被告刘某甲手链、白金耳环分割款55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俞某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昆���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自2014年6月24日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俞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甲同意离婚,为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俞某日常使用的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副的分割问题,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副归原告俞某所有,由原告俞某支付被告刘某甲手链、白金耳环分割款55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被告刘某甲处转让昆山市张浦镇心泊家苑X号楼XXXX室所得的售房款430000元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应各分得一半,即215000元,因该款目前在被告刘某甲处,除215000元归其所有外,其余215000元应支付给原告俞某。被告刘某甲虽主张该售房款已经用于其生活消费,但其并没有提供充��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刘某甲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俞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告俞某日常使用的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副归原告俞某所有,原告俞某给付被告刘某甲手链一根、白金耳环的分割款5500元。三、转让昆山市张浦镇心泊家苑X号楼XXXX室所得的售房款430000元,原被告应各分得一半,即215000元,被告刘某甲支付215000元给原告俞某。上述二、三项判决给付款项内容折抵后,被告刘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某209500元。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84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的384元由被告刘某甲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俞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栋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