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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召日木图诉被告迪庆宁布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召日木图,迪庆宁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12-1号原告召日木图,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迪庆宁布,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召日木图诉被告迪庆宁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迪庆宁布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美食城(内建商业四层)4040号商铺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迪庆宁布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召日木图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美食城(内建商业四层)4040号商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那 日 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