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黎庆与苏华、黄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黎庆,苏华,黄丽萍,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吴黎庆。被执行人苏华。被执行人黄丽萍。被执行人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黎庆与被执行人苏华、黄丽萍、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592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