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98号申请人: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1721-7。法定代表人:程自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代表人:程航。申请人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重庆海事局就双方争议的保险事故所作的2014年第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及相关材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重庆海事局作出的2014年第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及相关调查材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5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代君 来自